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单位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就“采购体检车及相关医疗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后收到对相关供应商举报材料,认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监管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发现中标供应商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已明确说明提供的货物“部分”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未覆盖全部产品。而评标委员会直接认定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对其提供的全部产品制造商为中小企业,对其报价进行了10%的价格扣除最终由举报对象公司取得该项目中标资格。
中标供应商非举报所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而是评标委员会没有对投标文件依法依规进行评审。为此,监管部门对评审专家进行了相应处理。
问题引出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当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应如何合理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若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部分,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部分,则无法享受该办法所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针对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其中未对全部投标产品的制造商企业性质进行明确声明,后续在处理投诉时,监管部门一旦发现未声明的货物制造商不属于小微企业,则该供应商将无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然而,这并不构成举报所称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相反,如果投标产品中未声明的货物制造商均属于小微企业,那么虽然声明函存在不完整的问题,但并未违反扶持政策的初衷。
值得注意的是,在46号文施行之前,依据相关政策(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181号文”),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标准被称为“双小”标准,即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身是中小企业;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这意味着,如果供应商是大企业但是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也无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然而,46号文对享受条件进行了调整,简化为“单小”标准,即只要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供应商即可享受扶持政策。但这一政策也明确规定,若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中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部分,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部分,则无法享受扶持政策。
与181号文相比,46号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享受条件进行了简化和明确,这一变化体现了政策对中小企业扶持的精准性和针对性,还有效避免了因货物来源混合而导致扶持政策难以有效实施的问题。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库〔2011〕181号)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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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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